案例事實
倘契約目的在維持配偶關係以外之男女關係,顯然有違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
A女(年約60)為有夫之婦,經濟能力佳,但與夫感情不睦,婚姻生活幾十年來並不愉快。因緣際會下,認識B男(年約40),並與B男開始交往。交往期間,A女在北部購買了一棟價值兩千萬的房屋,作為兩人同居的處所,並表示只要兩人相愛,日後會將該房屋送給B男。
男女交往,常常會作出各種約定,例如「等我房子買好之後送給你」、「以後這台車子給你開」等等,以增添彼此情感。然而,當甜蜜約定成為對簿公堂的理由時,法律上該如何作攻防,也許是本件當事人在這段感情過後,所要面臨的最後一個課題。
民事不動產物權-承租人違約訴請遷讓房屋勝訴,被告應將房屋騰空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