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指出,新規定採雙軌制,不論是犯刑事賄選罪被判刑,或是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賄選行為被判當選無效的案件,都應追繳競選費用補貼;實務上,當選無效案件判決,通常都比刑事案件判決快。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條文修正案」,增訂公職候選人在黨內初選或公職選舉,若因賄選被判刑確定,或因賄選案、遷移幽靈人口、詐術妨害投票被判當選無效,原先獲得每票三十元的競選費用補助款,須全數繳還,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中選會表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31條,修法施行後發佈選舉公告的選舉才適用;部分縣市已公告的村里長及鄉民代表補選、去年五都選舉及法院審議中的賄選當選無效案,都不適用新規定,民國101年1月14日的立委選舉,即可納入規範。
立法院如此修法,是考量避免新、舊法令適用的困擾;不過,也造成已因賄選判刑確定的當選人,不必返還選舉補助款。以本屆已經被判決當選無效定讞的彰化議員當選人白玉如為例,她獲得7788票,選票補助款二十三萬三六四○元,就無需返還,而前年底三合一選舉共有20位被判當選無效或因賄選判刑確定的縣市議員當選人,共獲得的選舉補助款合計約達四百五十萬元,全數不必返還。
至於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並無繳還選票補助款的規定。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當選人1人、得票數達選區當選票數1/3以上,或當選人在2人以上、得票數達選區當選票數1/2以上的候選人,都可以獲得每票三十元的補貼。過去即便候選人因為賄選等不正當因素被判刑或被判當選無效確定,也不追討,常被諷為「賄選補助款」。
[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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