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看守所),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之強制處分。惟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有特別規定: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高齡吸毒女懷孕卻又偷又搶,因她吸毒影響胎兒健康,警方苦口婆心勸她產後結紮,她竟嗆警「還要繼續生下去啦!」理由是她背了60多條罪,關30年也關不完,只有利用法律漏洞,以「懷孕換取自由」。
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看守所),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之強制處分。惟縱使具備羈押之原因,也未必合乎羈押之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有特別規定: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本案例,邱姓女子就是利用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之規定,來躲避羈押繼續犯案,係一種鑽法律漏洞的行為。
毒販有人涉嫌串供,偽證罪當庭被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