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土地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A男承租土地來蓋自己的房子,未料住了一段時間後,土地被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由B男經過拍賣程序而取得土地,A男發現自己的心血從此可能化為烏有,不知道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感到十分焦急,因此跑來本所請律師協助。
現今生活中常見到土地出租給別人蓋房子,之後土地被賣掉,或者是土地所有人因欠銀行錢而被銀行向法院申請拍賣,其實一般人常常不知道自己是可以向土地所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即便是被法院拍賣,只要在知道有拍賣的情形時,向法院或拍定人主張,雖然拍賣程序仍會繼續進行,但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而取得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不會導致自己權益喪失。
原告(A男)主張:
自己與原土地所有人訂定租賃契約,且目前仍在承租中,因此請求法院確認本身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被告(B男)主張:
自己對於原告與原地主有租賃契約存在一事不予爭執,但自己是透過拍賣程序而取得土地,並不是直接向原地主購買,因此原告不應該向自己主張優先承買權。
原告方先以土地契約書證明土地遭拍賣期間,原告仍是土地承租人,再詳細且精準闡釋民法及土地法上有關土地優先承買權的定義與解釋,並舉出實務與學說見解加以佐證,證明出即便是經過拍賣程序而取得土地的拍定人,仍可成為適用優先承買權的對象。最後,法院採信原告證詞,認為原告確有優先承買權之存在,判決原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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