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確為吳婦要她的子女及女婿於具結後為不實之陳述,則吳婦依據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而吳婦則可依其所叫唆之罪(偽證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總統夫人吳婦因涉嫌教唆子女作偽證一案,昨下午以被告身分至台北地檢署出庭,吳婦應訊時有問必答,承認有教唆子女作偽證,也當庭認罪,全案可望在月底前偵結。
(一)吳婦之子女,涉嫌在國務費案中為不實陳述,依據刑法第166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偽證罪的規定,陳姓姊弟、趙姓男子若於法官審判中或檢察官偵查答應作證,並為具結(簽名),而卻又為不實陳述,且於案情有重大則可成立偽證罪,最重可判七年。
(二)若本案確為吳婦要她的子女及女婿於具結後為不實之陳述,則吳婦依據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而吳婦則可依其所叫唆之罪(偽證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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