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黃姓高中生暑假時透過朋友介紹當詐騙車手賺外快,前晚開賓士車遇臨檢,意外搜出大量存摺、提款卡,方知黃生是詐騙車手,光上個月受指示到ATM提領贓款5次,得手贓款估計超過40萬,黃生將留下詐欺犯罪前科影響未來求職,也會遭被害人民事求償受害全額。
車手會成立幾個詐欺罪罪名呢?是否以提領贓款次數為認定標準?在94年修法將連續犯、常業犯廢除後改為一罪一罰,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犯罪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在刑法評價上,每次行為各具獨立性均可獨立成罪,換言之,如果詐欺行為有20個,不再論以一罪,而是成立20個詐欺罪。
但在詐騙車手提領贓款案件中,
例如甲於105年7月1日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集團於8月3日被破獲,甲提領款項共4次,金額10~50萬不等,每次提領可分得款项5%~8%不等。集團破獲被害人共40人,詐得金額逾千萬,惟7月1日~8月3日間詐騙次數共8次,一罪一罰,甲犯8次詐欺罪,每一犯罪行為定一宣告刑,最後再定一執行刑,每一宣告刑都在6月以內,可易科罰金,但前提要和被害人和解得易科罰金或
另外須注意,車手雖僅獲得部分贓款,在刑事程序中僅沒收車手分得的贓款,但是在民事責任與詐騙集團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須就被害人所受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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