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如何認定猥褻物品,其實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認為,猥褻出版品與藝術品、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的一般觀念來認定是否為猥褻。
蔡先生日前因任職於專賣合法有碼A片的DVD店被抓,不滿他擺的片子都打上馬賽克,卻被認定違法。拿『色·戒』抗罪。
1.硬蕊: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資訊及內容。
2.軟蕊:除硬蕊之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一)硬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是不能散布販售的,否則會違反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而吃上刑責。
(二)軟蕊的猥褻資訊或物品只要能夠採取安全的阻隔措施,例如包裝、警語,即可販售,不會有違反刑法第235條的問題。
蔡先生的情形涉及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
(一)針對如何認定猥褻物品,其實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認為,猥褻出版品與藝術品、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的一般觀念來認定是否為猥褻。
(二)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所有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也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三)重製(COPY)A片、R片雖沒有違反著作權的規範,但是若公然販售未滿歲之青少年,遭檢舉、警察還是依法前往取締。內容情節,經查獲取締還是需要新聞局審核是否判斷為妨害風化罪,及承辦法官於審判時就具体案情,作判斷。
(四)蔡先生因不服法官的判斷,而拿『色·戒』來抵抗,法官認為蔡先生所擺之A片多半是性虐、綑綁,應屬就是猥褻物品。
所以蔡先生還是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傳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開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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