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台灣現行法律而言,父母不分性別,在婚姻關係存續下皆對其未成年子女有監護權,同時負保護照顧的義務,只有在父母婚姻關係結束、雙親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其他原因使父母親無法行使監護權時,監護權的歸屬才會發生變動或歸屬的問題。
流行樂之王麥可傑克森猝死,1996年到1999年與麥可有婚姻關係的羅威曾透過電視台表示,她有意爭取她與麥可所生的兩名子女的監護權。傑克森家族友人、美國人權牧師賈克遜表示,儘管羅威是麥可的兒女的生母,但他們並不認識,而且子女表示希望跟流行樂之王麥可的親戚在一起。他補充表示:「我確信,傑克森家族認為在這個關係下,孩子們跟祖父母、跟他們表親在一起最安心。」他並形容傑克森家族是「孩子們唯一認識的親人」。
(一)麥可子女的監護權在他逝後,立即掀起另一波的話題。然而,在台灣這個高度文明的社會體制下,諸多原因使得部份人必須面臨相同的問題── 子女監護權歸屬何處?將是值得細究的問題。
(二)就台灣現行法律而言,父母不分性別,在婚姻關係存續下皆對其未成年子女有監護權,同時負保護照顧的義務,只有在父母婚姻關係結束、雙親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其他原因使父母親無法行使監護權時,監護權的歸屬才會發生變動或歸屬的問題。
(三)一旦監護權發生疑義時,應請求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何人。其中,最常見的是父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的問題:依民法§1055之規定,於離婚時夫妻得以協議之方式,決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對子女監護之權利及義務;若夫妻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夫妻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皆可以請求法院裁判,或法院得未經聲請,依職權酌定。
(一)若麥可傑克森的問題發生於台灣,則法官會依照麥可前妻之聲請,依§1055-1為客觀條件(例如:子女之年齡、父母雙方之經濟條件、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現存之感情狀況等),參酌夫妻雙方可供給子女生活條件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何人為最適合提供子女優良成長環境者,改定其為子女之監護人。
(二)本案中麥可的親友和妻子爭監護權,依照民法§1094之規定,必須於父母均不得行使監護權時,法院才能以1094第二項之規定,由未成年子女、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當地社福主管機關、社福機構之聲請,並依下列之順位指定或改定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照顧失智妻心力交瘁,法院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