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釋憲,乃針對未經考試而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相同資格規定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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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法院見解

    大法官見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5號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655號解釋認為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 本案例涉及案例事實為98年度判字第845號判決之被上訴人(即原告)為澎湖縣議會第16屆第1選舉區議員選舉候選人,因該選舉區議員呂春茶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並褫奪公權2年確定,經內政部解除其職權,被上訴人陳情遞補,原處分機關認遞補婦女保障名額有選罷法第68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後來行政爭訟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應作成准由原告遞補議員選舉缺額之行政處分。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將原審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予以駁回。
    2. 本案例涉及交通標誌、標線之法律性質及其爭訟權能之判定。案例事實為原告為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241巷某住戶。台北縣政府(即被告)於96年5月3日會同所屬交通局、警查官中和分局、當地景平里辦公室及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勘查該路巷、決議於該路巷補繪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不可隨意停車。被告於96年5月23日以書函檢附決議知會中和分局,給予民眾7天勸導期,7日後再執行取締拖吊。原告就該函提起訴願未果等。
    3. 本案涉及某國小教師以學生未交作業為由,毆打學生,學生家長向國小請求國家賠償,除損害賠償外並要求該校登報道歉。
    4. 本案例為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所得稅、滯納金等一百七十幾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函境管局禁止上訴人出國,致生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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