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抗告人(即原告)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因不符該考試規則之資格,經考選部(相對人暨被告)予以退件,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爰以此項考試雖已舉行完畢,但因該爭執事項於未來仍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具有應考資格。
  • 台中地區10/20(一) 現場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077號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抗告人(即原審原告)目前所處之法律狀態,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即將受到不利益之效果而言,系爭案件於未來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經核系爭考選部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選特字第0971500720號函因97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已舉行完畢而解消,是撤銷之訴已無法達到抗告人之目的,但抗告人將來若再應考時有重複發生之可能,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1. 本案例為有某筆坐落台南市之土地,於94年1月6日經台南地院強制執行拍賣,由某建設公司拍定取得,經台南市稅捐稽徵處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函知台南地院代為扣繳在案。某銀行以系爭土抵押權人身,請求稅捐稽徵處依財政部93年之行政命令,核課系爭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為0元,稅捐稽徵處以本案不准所請,銀行提起行政訴訟。
    2. 本案例涉及九二一震災所生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問題。被告機關為雲林縣政府(被上訴人),上訴人共達284人。上訴人主張系爭大樓倒塌原因,主要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被上訴人之工務局所屬人員,未確實履堪,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且被上訴人指派資格不符之人員審核大樓之建造執照,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院多次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經最高法院廢棄回更審,本判決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3. 本案例為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虛為保護園區內特別景觀區之特殊天然景緻及防止人為破壞,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上訴人所有某筆土地,原告以系爭土地之徵收程序違法,且欠缺客觀需要性為由,提起行政爭訟。
    4. 本案例涉及演藝人員所領取之酬勞應為「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此為近來多名知名藝人相繼成為補稅對象之案件。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