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侵害言論自由。
大法官見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認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本案例涉及建築物因地震倒塌、傾斜或毀損,被害人就其建築物本身及室內裝修部分所生損害,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向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及承造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