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違法羈押,被告之自白是否即應予排除。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83號判決) 如以違法羈押為手段,強迫被告自白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然此並謂,一有違法羈押,其自白即應加以排除,而必須該項自白係「出於」違法羈押之原因,即自白係因違法羈押所致,期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始有上開法條之適用。如其自白與違法羈押並無何關連,即其雖受違法羈押,但自白並非因違法羈押所致者,仍不得謂其無證據能力。
爭執所在:違法羈押,被告之自白是否即應予排除。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283號判決)
如以違法羈押為手段,強迫被告自白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然此並謂,一有違法羈押,其自白即應加以排除,而必須該項自白係「出於」違法羈押之原因,即自白係因違法羈押所致,期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始有上開法條之適用。如其自白與違法羈押並無何關連,即其雖受違法羈押,但自白並非因違法羈押所致者,仍不得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例涉及處理圖利國庫與圖利私人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