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所在:互毆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決)
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侵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本案例涉及檢察官偵訊證人時未命被告在場,其證人之證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