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處理勘驗未依法通知被告及辯護人之法律效果。

爭執所在: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準用第150條第1項之法律效果。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588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除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勘驗有妨害之情形外,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法院實施勘驗時在場。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瑕疵,其勘驗筆錄自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