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背景事實為受矚目之「博達公司涉嫌掏空案」。為涉及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財務報告致公司負責人遭金管會處罰之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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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博達公司以其所有帳證遭檢察官扣押,原會計師以其無法提示完整資料為由,終止委任契約,無法編製財務報表,申請延緩辦理,是否足以作為免罰之事由。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

    1、博達公司就算可以依規定申請暫行發還被扣押相關帳證,然是否真能發還,是承辦檢察官之權限,並非提出申請就必定准許。而且就算準許,因為須重編財務報告,還要能找到願簽證之會計師簽證,再提出申報,所以依常情判斷,不可能在十日期限內完成。

    2、博達公司之財務報告經上訴人(也就是金管會)認定編製不實並限期調整重編申報,原會計師終止委任契約,在相關帳證資料均遭扣押之情況下,金管會主張博達公司仍可重編財務報告並覓得會計師簽證,殊難想像。

    3、如果博達公司無需依被扣押帳證資料就可依指示重編財務報告,金管會本於主管機關權責,為顧及投資大眾權益,逕可自行公告博達公司財務報告揭露不實違規情事及應行調整項目,而無待博達公司重編財務報告送核。

    1. 本案例事實為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後,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該公立學校於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並通知當事人。該教師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提何種類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2. 本案例為被告NCC於97年1月16日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政計畫,中華電信不服,遭系爭公告不具法效性,非屬行政處分予以駁回。中華電信不服上訴。
    3. 本案例涉及請求行政機關更證或撤銷新聞稿所生之行政爭訟問題。事實發生於95年3月間上訴人(即原告)是一家以辦理金融機構債權管理服務為主要項目之公司(俗稱催債公司)。當時,金管會所屬銀行局人員會同經濟部商業司人員查核其財務及業務狀況時,發現上訴人內部會議中載有:「接電者如果防備心很強,通常家中債務不少,或者很寵愛小孩,要讓他瞭解事情嚴重性」等語,金管會以上訴人催收作業「涉有不當恐嚇內容」,有違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為由,函請與上訴人訂定委外催收契約之往來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信託等22家銀行及3家信用卡公司,應終止委託上訴人之催收業務,並於同日發布新聞稿。
    4. 本案例涉及原告以(上大郵通)名義遞送某公司寄送之電信費帳單,遭主管機關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處以罰鍰,並命原告立即停止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等營業行為。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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