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限制出境處分之性質及其消滅時效問題。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31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為限制當事人出境之處分,雖會對當事人發生不利之結果,惟因該處分不具裁罰性,僅屬保全之措施,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規定之適用。
本案例涉及核減違約金的訴訟。案例事實為原告甲向被告乙承租辦公大樓,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未按期繳交租金者,每逾三日罰繳租金金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被告抗辯原告尚欠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