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限制出境處分之性質及其消滅時效問題。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31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為限制當事人出境之處分,雖會對當事人發生不利之結果,惟因該處分不具裁罰性,僅屬保全之措施,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規定之適用。
本案例為涉及九二一地震所生之國家賠償訴訟,被害人家屬主張大樓在九二一地震倒塌實因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原結構設計有弱柱強樑之重大缺陷所致,雲林縣政府之工務局所屬人員在該等大樓與建中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未確實履勘,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乃以雲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違失致被害人等權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