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主觀預備訴之合併。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5號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且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即得互為利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加責問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應為法之所許。
本案例涉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間就公寓大廈共有部分或基地空地部分,訂立分管契約,其契約之成立、消滅及其對區分所有權繼受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