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人事訴訟程序證遽之調查。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61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雖屬因財產權涉訟,惟繼承權係以配偶或一定親屬之身分關係為基礎之財產權,當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無繼承權,乃以其與被繼承人間有無前述身分關係存在為前提。該身分關係之存否,影響家庭、社會組織之架構,自與公益有密切之關係。因而為確定當事人繼承權是否存在之前提所繫之身分關係,法院即應本於人事訴訟程序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五條、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等)之法理,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
本案例為公有土地租用契約之承租人(某私立學校),於取得土地占有後,未請求出租人(即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未申請建造執照,即在土地上興建校舍,多年後,承租人有意拆除該建築物,另行新建校舍,乃請求出租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便申請建造執照,卻遭出租人以承租人多年前即應請求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未請求,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由,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