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非婚生子女認領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縱使推定生父另案起訴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得有勝訴判決,仍非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婚生否認之訴,真正生父不得據此而請求認領。
爭執所在:民法第1065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04號判決)
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於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一定之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推翻前,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之為認領或經撫育視為認領,而生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 本案例為公司內部自行制訂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規定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且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必須相符合,否則該選舉票無效。此一限制股東行使表決權,甚至違反股東意思表示真意的規定,是否有效?
- 本案例涉及侵權行為消滅時效起算點,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規定自有侵權行為時起,於房屋建築完成時,安全結構有瑕疵,多年後(逾10年後),始因地震倒塌造成住戶死亡之情形,應如何認定。
- 本案例為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出租於他人之後,承租人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嗣後土地所有人以承租人及地三人均未支付租金為由,向該第三人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惟該第三人卻以其與承租人間就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係讓與擔保關係,非買賣關係,其並未繼受土地租賃契約,非土地租賃契約當事人或土地占有人為由,土地所有人請求該第三人拆屋還地,得否以承租人為備位之訴。
- 本案例涉及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期間勞資雙方權利行使受限制,其調解程序之定義為何。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