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當事人於離婚事件程序中未追加主張婚姻有法定無效原因,訴請確認,則於離婚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能否提起獨立之訴,更行訴請確認婚姻為無效?
爭執所在:民事訴訟法第573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3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三條規定,提起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原告,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援以前得作為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此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法院為原告或反訴原告敗訴判決,皆在維持婚姻關係之存續,原告或反訴原告在前訴訟程序,就此三種訴訟,既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不受任何限制,而竟怠於為之,如許原告或反訴原告於前訴訟判決確定後,援用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常使經判決確定之婚姻關係發生動搖,影響公益甚大,故宜使其一次解決確定。是上開三種婚姻事件,就婚姻無效之訴,既併予限制其更行起訴,則原告或反訴原告於離婚事件程序中未追加主張婚姻有法定無效原因,訴請確認,於離婚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自仍應受該項規定之限制,不得提起獨立之訴,更行訴請確認婚姻為無效。
- 本案例涉及第三人持銀行存戶的存摺及偽造簽名的取款憑條,向銀行盜領存戶帳戶內款項。於此情形,有無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的解釋適用。
- 台北縣警局向車商購買60輛BMW重型機車,嗣轄某派出所員警於發動系爭該型之BMW重型機車時,機車兩側排氣管竟突然著火,導致派出所之其他汽機車及辦公廳所受有損失7佰多萬。警局主張系爭機車具有品質及設計上之瑕疵等理由主張車商應負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賠償責任。
- 本案例涉及證券金融公司營業員或理財專員於為客戶提供股票買賣、投資理財及諮詢等服務時,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盜領客戶存款。證券金融公司就客戶所受損害,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規定,與其所屬營業員或理財專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例涉及以他人註冊商標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原審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採肯定,惟最高法院採否認見解。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