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69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
原審法院採肯定見解,惟最高法院認為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本案例涉及證券商營業員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盜領客戶股款等侵害客戶權益行為,證券商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規定,與其所屬營業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