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69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
原審法院採肯定見解,惟最高法院認為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台北縣警局向車商購買60輛BMW重型機車,嗣轄某派出所員警於發動系爭該型之BMW重型機車時,機車兩側排氣管竟突然著火,導致派出所之其他汽機車及辦公廳所受有損失7佰多萬。警局主張系爭機車具有品質及設計上之瑕疵等理由主張車商應負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