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車行買賣糾紛被告詐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案例事實

委託人被告
案件結果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行為人除了要有詐欺的故意及有想要讓對方受騙,把東西交給自己或第三人的想法(意圖)外,最重要的是客觀上對方是否有陷於錯誤,也就是我讓對方所知道的事實跟真正的事實,是不是不一樣。

本件告訴人在知名拍賣網站上,看到被告車行的中古車銷售網頁,於是跟被告車行洽談買賣事宜。但於買受後,告訴人宣稱他有一天開車到原廠保養時,原廠維修人員告知該車的儀表板里程數與實際公里數不符,因此告訴人對被告車行控告詐欺,被告車行尋求楊律師協助辯護。

律師解說

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成立要件

一、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除了要有詐欺的故意及有想要讓對方受騙,把東西交給自己或第三人的想法(意圖)外,最重要的是客觀上對方是否有陷於錯誤,也就是我讓對方所知道的事實跟真正的事實,是不是不一樣。舉個例子來說,我把自己家裡種的蘋果,說是日本富士山空運過來的蘋果,賣你比較高的價額,這個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二、這個案例中,告訴人跟被告車行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的時候,被告車行有主動告知:這台車的儀表板已經壞了,上面的里程數字跟實際的公里數可能不一樣,也因為這樣,所以在價格上面算你便宜一點,告訴人當時也說沒有關係。後來在買賣契約上,被告車行就只有就不是泡水車、沒有經歷重大事故作保證,在里程數上面沒有作保證,所以後來遭到告訴人反悔提告的時候,覺得很冤枉,因此尋求林律師的幫助。

三、律師透過其他的人證、物證,證明了當時被告車行確實有跟告訴人說過儀表板壞了、當時原告也說沒關係的事實。透過這些證據,還原了當時的真相,也還給了被告一個清白。

法院判決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被告車行沒有任何刻意隱瞞該汽車實際里程數與儀表板所顯示里程數不符之詐騙情事,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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