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動產物權-遷讓房屋勝訴被告不服上訴勝訴,駁回上訴

案例事實

委託人被上訴人
案件結果勝訴,上訴人應返還房屋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物上返還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意思是說,如果你的動產(例如:汽車)或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被其他人無權占有,你可以依照這一條民法規定,請求對方返還給你,但前提是:你是這些東西的所有權人。

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前校長之遺眷,就系爭房屋到底是上訴人母親的遺產,還是被上訴人的國有眷舍房地引發爭執,於第一審判決中,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應返還房屋,但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律師解說

釐清房屋的所有權歸屬

一、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意思是說,如果你的動產(例如:汽車)或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被其他人無權占有,你可以依照這一條民法規定,請求對方返還給你,但前提是:你是這些東西的所有權人。今天這個案例的爭執點就是:到底這間房屋是誰的?

二、如果是像上訴人主張:房屋是他母親留給他的遺產,那這間房屋就是他的,他可以不用返還。但如果是如被上訴人主張:這間房屋本來就是被上訴人的,當初只是因為上訴人的父親是被上訴人學校的校長,才因此借給他居住而已,而今天上訴人的父親既然已經去世,則上訴人就應該返還。

三、在本件訴訟過程中,上訴人不斷地提出其所謂的該房屋的購買證明以及被上訴人在以前也承認過該房屋是上訴人母親所有財產的表面證據,但是經過林律師仔細檢閱每一項證據後,協助被上訴人指出所有證據的破綻及真正原因,諸如其所謂的購買證明其實只是裝修、修繕費用而不是房屋買賣價金,以及當初被上訴人只是因為請求暫緩列入臺北市公有眷舍房地專案處理計畫,而並沒有承認過是上訴人母親所有的財產。因此最後法院判決被上訴人這方勝訴,上訴人仍應返還房屋。

法院判決

勝訴,上訴人應返還房屋

法院最後認為,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並沒有理由,駁回其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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