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罪被起訴,真誠的道歉必要的認罪,獲得緩刑

案例事實

委託人A男
案件結果緩刑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檢察官起訴的條文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意思是最輕判3年也要被關,沒有緩刑的機會,除非法官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到法定刑以下才有緩刑機會,但前提是一定要和解,要寫成和解契約,而且對方也要表示願意原諒你,向法院表示同意給緩刑。

委託人A男是安親班老師,A男是經由網路找到本所來諮詢法律問題,A男剛開始要詢問律師時,似乎不好意思說,律師大概瞭解後知道A男已經被檢察官以對未成年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起訴,律師試著緩和A男情緒並表示,我一邊看起訴書,一邊聽你將事情經過說一下。事實經過大略如下:在107年10月間某日,安親班上的國小五年級學童B男向A男詢問有關身體發育問題時,A男要求B男脫下內褲掏出陰莖供其觀覽,並觸碰B男之陰莖,這部分A男並無意見,至於起訴書說A男違反B之意願,抓住B男的手伸進其內褲握住陰莖,又帶B男去廁所自行脫去內褲露出陰莖供B男觀覽。A男向律師強調並未違反B男的意願,律師則表示這可能是你單方面的想法,重點是在B男的反應和說法,建議務必要和對方家長達成和解,但若不認罪,對方可能認為被告無後悔之意,和解不容易達成,而且檢察官起訴的條文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意思是最輕判3年也要被關,沒有緩刑的機會,除非法官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到法定刑以下才有緩刑機會,但前提是一定要和解,要寫成和解契約,而且對方也要表示願意原諒你,向法院表示同意給緩刑。

律師解說

本件處理過程是先設法和B男的父母親取得聯繫,因為被告本人不方便出面,所以皆由律師出面和B男家長聯繫,因為對方家長要上班,所以就某約在日中午對方上班地點附近的麥當勞碰面,律師教導A男要先向對方致歉,其餘和解條件內容由律師和對方談。

法院判決

A男獲判緩刑,不須入監服刑

本件因為A男在安親班任教時教學認真,B男家長對A男印象不錯,因為A男已誠心認錯,B男家長表示願意原諒A男並同意向法院求情給予緩刑,而且不請求任何賠償,兩方寫成和解書面。法院判決乃引用刑法第59條,認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經審酌後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5年,並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10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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