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本案被告以芭樂票和偽造背書的支票,取信於告訴人,使告訴人因而受騙借款給他,已經涉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另外被告未經過別人公司的同意,擅自偽造支票的背書人,在刑法上也已經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周先生過去曾多次向小吳借錢,某次周先生異想天開,向第三人取得100萬的空頭支票,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芭樂票,再蓋上第三方公司的背書,以此向小吳借款,後來支票跳票,小吳向背書上的公司查證,發現該公司根本沒有同意這個背書,一切都是周先生自導自演,小吳不甘心受騙,來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
經過律師了解案情,知道事情的前因後果,認定被告周先生的行為,以芭樂票和偽造背書的支票,取信於小吳,使小吳因而受騙借款給他,已經涉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另外周先生未經過別人公司的同意,擅自偽造支票的背書人,在刑法上屬於偽造私文書。
楊律師受委任為告訴代理人,協助小吳提起偽造私文書以及詐欺等刑事告訴,並將證據資料整理提供給檢察官,並就調查證據等提供檢察官意見,在被告試圖在檢察官訊問時,提出不實抗辯混淆視聽時,適時提出抗辯,拿具體證據反駁被告的辯詞,幫助檢察官釐清事實真相,以確認被告當出確實有拿這張空頭支票騙了小吳。
檢察官經過一輪的證據調查,再搭配訊問告訴人及被告,並核對兩人過去借款的經過,發現被告所述與證據資料所顯示之事實有極大落差,再透過傳喚遭偽造之背書公司負責人到場,確認被告沒有經過該公司同意就擅自偽造背書。因此認定,被告確實犯有詐欺及偽造私文書罪嫌,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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