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繼承」與「遺囑」

關於如何預立遺囑,以及遺囑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應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本文以下試舉一例,並分析說明之。

案件事實

張帥哥與李美女結婚,育有二男A、B及三女C、D、E,C、D已嫁人。張帥哥重男輕女,生前想預立遺囑將所有名下遺產共3,000萬元都留給二名兒子A和B,每人各1,500萬元。張帥哥要如何預立遺囑?遺囑內容載明所有遺產都給兒子可不可以?是否影響遺囑的效力?沒有分到遺產的李美女和C、D、E可以主張何等權利?如何主張?若張帥哥生前就要求李美女和C、D、E都寫好拋棄繼承切結書,有寫拋棄繼承切結書的人事後可以再主張權利嗎?

法律評析

一、張帥哥死亡時,若沒有預立遺囑,若配偶李美女和五名子女都健在,其所有遺產3,000萬元應均分,每人各得500萬元。

二、基於遺囑自由,張帥哥當然可以照他的意思分配遺產,但是法律規定不可侵犯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應繼分就是本來可以繼承的部分,就是前面所說的500萬元,所以特留分就是250萬元。張帥哥的遺囑雖然將所有遺產都留給二名兒子,但因為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李美女和C、D、E法律上可以行使「扣減權」。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所以,李美女和C、D、E各得就其不足之250萬元特留分,對A、B獲得之遺產依比例扣減之,即分別向A和B各請求125萬元。

三、張帥哥如何預立遺囑?

法律規定的遺囑有好幾種,都有其一定的要件,不符合要件所立遺囑會無效。常見者有自己動手寫的自書遺囑請律師代寫和見證的代筆遺囑和公證人公證的公證遺囑。以律師見證的代筆遺囑來說,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之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可由律師或其他人),依照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也就是日後遺產要如何分配,筆記下來(手寫或打字)後,當場向立遺囑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定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另外,最後最好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否則遺囑日後沒人執行還要聲請法院指定很麻煩。遺囑執行人可以從繼承人指定一名。,只要不是未成年人或智能不足者即可。至於張帥哥在生前就要求李美女和C、D、E都簽下拋棄繼承切結書法律上不會發生效力,因為遺囑生效是從立遺囑人死亡那一刻開始,既然還未生效,也就代表還未取得遺產,預立拋棄書,自然不會發生效力。

四、李美女和C、D、E特留分受侵害如何行使權利?

前面談過,特留分被侵害法律上得行使扣減權,以意思表示即可。但侵害人不主動返還,訴訟上必須提起確認或給付特留分之訴,本例是提起給付特留分之訴。必須寫狀紙,附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遺囑、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核稅單及資金流向相關證明等。另外,須再次強調的是,張帥哥所立遺囑仍然有效,就算是侵害特留分的行為仍有效,只是受侵害者得主張特留分權利可行使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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