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民國開發公司訂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將某一國有非公用土地交由該開發公司經營,依契約約定,如該開發公司在土地上與建建築物,必須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惟國有財產局卻遲遲無法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檔案,以致開發公司無法申請建築執照,於此情形,該開發公司是否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主張其權利?
爭執所在:在契約當事人約定履行事項之外,是否應課予契約當事人一方以協助他方實現契約目的之「附隨義務」。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
最高法院採肯定見解。其認為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障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法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又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參酌一切資料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字面,致失立約之真意。則被上訴人因其未盡協力使上訴人取得建造執照之義務,以實現訂立係爭契約之目的,能否謂被上訴人未違反係爭契約附隨之義務,上訴人是否不得依民法地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主張權利,即非無再事研酌之餘地。
- 本案例涉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間就公寓大廈共有部分或基地空地部分,訂立分管契約,其契約之成立、消滅及其對區分所有權繼受人之效力。
- 本案例涉及未盡附隨義務時之法律效果。內容為租賃物無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使承租人不能作合法之營業,是否為不完全給付。
- 台北縣警局向車商購買60輛BMW重型機車,嗣轄某派出所員警於發動系爭該型之BMW重型機車時,機車兩側排氣管竟突然著火,導致派出所之其他汽機車及辦公廳所受有損失7佰多萬。警局主張系爭機車具有品質及設計上之瑕疵等理由主張車商應負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賠償責任。
- 本案例涉及贈與人為贈與金錢而簽發支票,於該支票未獲付款前,得否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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