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舉證責任之分配。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76號判決)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尤以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件、商品製作人責任、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原來概括規定之原則,雖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林娥香在被麻醉及手術過程中,全程均在被上訴人醫護人員之照護中,竟成植物人狀態,倘無此醫療過程之記錄,或被上訴人雖以取得此項記錄,而必欲令其負舉證責任是否有違公平原則,非無斟酌之餘地。
本案例涉及在公同共有之情形,公同共有人中有欲向無權占有公同共有物之第三人提起返還公同共有物之訴訟,依新修正之民法第828條第2項,因準用民法第821條,所以無庸要求全體列名為原告,亦不必命強制追加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