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婚姻-離婚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勝訴,被告應給付209萬

案例事實

委託人江先生
案件結果勝訴,被告應給付新台幣2,096,119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離婚後,扣除負債,財產較少的那一方得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江先生因為婚後薪資全用於繳納房貸以及全家生活費,只剩下負債而無財產,太太則是名下有一棟房子及存款,扣除負債後財產仍為正數,因此江先生有權向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江先生與太太離婚後,雙方對於財產分配爭吵不休,兩人婚後購置了一棟房子,江先生為體恤太太的辛勞,將該棟房產登記在太太名下,兩人共同繳納房貸,誰知道離婚後,太太竟翻臉不認人,堅稱江先生婚後不顧家庭、好吃懶做,不應該分到相當於房屋一半價值的財產,但事實是江先生賺的薪水全部投入家用,不足時,甚至曾向自己姐姐借款貼補,反而是太太除繳交一半房貸外,無須負擔其他支出,最後由於太太始終不願退讓,江先生不得以只能請楊律師幫忙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律師解說

扣除負債後,太太名下財產較多,江先生有權請求分配財產

離婚後,扣除負債,財產較少的那一方得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江先生因為婚後薪資全用於繳納房貸以及全家生活費,只剩下負債而無財產,太太則是名下有一棟房子及存款,扣除負債後財產仍為正數,因此江先生有權向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參考條文: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江先生對家庭有貢獻,分配一半財產不會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太太在訴訟當中仍然堅持江先生對婚姻、家庭毫無貢獻,平日閒賦在家,不願工作,然卻無法提出證據佐證,況且江先生也已經提出在職證明,因此楊律師主張太太此部分的抗辯不足採信。

參考條文:

「民法第1030條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把太太脫產的部分一併要回來

訴訟當中,太太不斷聲稱名下全無財產,楊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以調查太太的財產,發現太太除了前述的房屋外,還有保險、存款等財產,且觀察太太在離婚前兩個月的交易明細其中竟有大筆金額匯出,顯然是為了避免之後財產可能被分配而惡意脫產應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

參考條文: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總結

總結太太的婚後財產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惡意匯出的存款、現有存款,江先生則因支付家用向公司借款,處於負債大於資產的狀態,可分配之金額為零,因此江先生可以再向太太請求200餘萬之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判決

勝訴,江先生可獲得200餘萬

本案經過逾2年之審理期間,不斷調查證據、傳訊證人,確認雙方財產狀況,及對家庭、婚姻之貢獻,法院最後判決太太尚應支付200逾萬元給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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