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關於離婚案件的訴訟策略。
周小姐和老公結婚一年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當時結婚倉促,婚前就發現先生有易怒、多疑的缺點,但因懷有身孕奉子成婚,但婚後先生狀況變本加厲,讓周小姐常常夜不成眠,先生還會限制自己的行動、回家要搜身、手機都被檢查,也沒有提供家中足夠的經濟支持,周小姐迫不得已只能帶著小孩離開,在外租屋,先生卻每天到娘家騷擾,令周小姐和家人十分恐懼,於是來所尋求律師的協助,希望能順利結束這段失敗的婚姻。
律師評估周小姐離婚成功率很大,重點在於如何快速讓周小姐離婚並回復正常生活,讓周小姐和小孩免於騷擾,便檢具男方至娘家騷擾之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嗣後也取得法院核發的暫時、通常保護令。
於本案訴訟中,男方以各種理由堅拒離婚,雖然在調解時先約定了小孩的探視方案,但男方又無故反悔,律師認為再調解並無實益,遂請委員作成調解不成立之記載,由法官開庭審理,男方雖然在開庭時不斷要求再移付調解,但明顯是要拖延時間的策略,律師建議周小姐繼續訴訟較為有利。
因周小姐有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又有家人出庭作證證明雙方的婚姻確實已無法維持,且一一證明男方的過失,再依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因為男方有家暴行為,推定不適合擔任子女的監護人,也無法避免給付扶養費的義務,律師研判法官判決勝訴的機率很高,男方最後見狀也在法庭上同意周小姐的訴求,雙方和解。
周小姐和男方最終於法官、律師協調下和解,雙方離婚、子女由周小姐單獨監護,男方須賠償過去未給付的扶養費,且在小孩成年之前,每個月給付9000元的扶養費,也讓爭執告了一段落,也免了男方日後可能上訴二審、三審的風險,和解成立後,周小姐終於可以面對未來的新生活。
家事親子-認領非婚生子女不扶養訴請給付代墊扶養費勝訴,被告應給付已代墊部分及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