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疫情下的失業與長年債務的重擔
王先生是一名長年背負信用卡、現金卡及多筆信用貸款的普通上班族。對許多陷入債務泥淖的人來說,最痛苦的往往不是初始的借款本金,而是經過多年後,那種被高額循環利息、違約金以及無孔不入的催收電話壓得喘不過氣的窒息感。王先生一直想要妥善處理這些債務,但現實的條件卻讓他寸步難行。
意識到自己的財務狀況已經到了無法僅靠「最低應繳金額」來維持的極限,若再不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他將永遠無法翻身。在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的協助下,正式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然而,由於債務金額龐大且王先生的還款能力有限,調解宣告不成立。面對調解破局,律師團隊立即為他轉向聲請「清算」程序。
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清算程序中,法院會清查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資產。調查結果顯示,王先生名下的所有銀行存款合計僅剩新臺幣5百餘 元。這樣的金額微乎其微,甚至連支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規定的清算程序費用都不夠,更遑論要按比例分配給眾多債權人。因此,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然而,清算程序的終止,才是本案最艱難挑戰的開始——也就是「免責審查」階段。清算結束並不代表債務自動一筆勾銷,法院必須依法審查債務人是否具備免責資格。
雪上加霜的是,此時正逢全球疫情爆發,王先生因此失去了原本賴以為生的工作,陷入了完全沒有固定收入的困境。在這段最煎熬的日子裡,他只能依靠胞弟每個月資助約4,000元來勉強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開銷。儘管他申請到了政府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方案的1萬元補助,但那終究只是杯水車薪的一次性救急金,根本無力償還龐大債務。
在法院徵詢債權人意見的階段,如預期般,包含多家大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勞保局等債權人,全數強列表達「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權人主張,王先生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該還有工作能力可以賺取報酬來清理債務,要求法院嚴查他是否有不免責的事由。面對債權人排山倒海的壓力與反對,王先生一度感到極度絕望,深怕自己好不容易走到這一步,卻要在最後關頭夢碎。
在承辦這類清算免責案件時,最常安撫當事人的一句話就是:「不要因為銀行反對就感到恐慌,法院看的是證據與法條。」許多債務人會誤以為「只要欠錢,債權人不同意,我就永遠無法免責」,這其實是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大的誤解。
本案的勝訴關鍵,在於我們精準扣緊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三個核心法條,並以客觀證據說服法院: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規定,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這條法律確立了一個極為重要的精神:清算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讓不幸陷入經濟困境的誠實債務人,有機會獲得重生的權利 。因此,免責是法律的「原則」,除非債權人或法院能證明債務人有法定的「例外」事由,否則就應該給予免責。
債權人最常攻擊的點,就是依據第133條主張債務人還有工作能力。該條文規定,若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在本案中,律師團隊協助王先生向法院清楚呈報並舉證:王先生確實因疫情失業,勞保自民國94年退保後就再無投保紀錄,這證明了他長期缺乏穩定的職場收入。此外,我們特別向法院說明,胞弟資助的 4,000元以及政府發放的1萬元紓困金,屬於親屬的善意救濟與國家的一次性急難救助,在法律性質上絕對不屬於「固定收入」,且這些微薄的金額連最基本的生存開銷都無法覆蓋,當然不可能產生「餘額」。
第 34條則臚列了八款絕對不免責的事由,例如:隱匿財產、捏造債務、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有奢侈消費或賭博投機行為等。我們在法庭上堅定主張:如果債權人指控王先生有上述惡意行為,依法「必須由債權人具體說明並舉證」。不能僅憑空口白話或例稿式的反對狀,就剝奪債務人重生的機會。
律師建議:
我們強烈建議所有正面臨類似債務困境的民眾,不要因為害怕面對銀行而選擇逃避。重點在於判斷自己是否已經客觀上進入了「不能清償」的狀態。如果您的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缺乏穩定且足以清償債務的固定收入,同時債務的形成並非近期刻意揮霍或賭博造成,那麼勇敢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啟動消債條例的程序,才是合法止血、回歸正常生活的唯一正途。
法院確認,王先生的清算程序已經因名下財產不敷清償程序費用而依法終止,且終止裁定業已確定。因此,依據《消債條例》第132 條之規定,法院即有義務主動進入下一階段,審酌債務人是否有同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法院在裁定中明文指出,王先生名下僅有存款5百餘元,金額甚微,根本無法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的相關費用及龐大債務,屬於毫無清算實益的案件。這項客觀事實,強力支持了債務人確實已陷入經濟困境的說法,而非惡意欠債不還。
法院調閱了王先生的財產所得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確認其名下確實無財產及所得,且早已無勞保投保紀錄,採信了王先生因疫情失業且無固定收入的說法 。法院特別在判決中寫明:雖然王先生領有1萬元之急難紓困補助,但此僅為「一次性之補助」,實不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所需。因此,王先生既無固定收入,仍須負擔基本生活開銷,完全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有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的不免責要件。
針對債權人的反對,法院認為清算程序係以「免責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既然債權人主張不免責,自應由債權人負擔具體舉證責任。經法院依職權透過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系統調查,確認王先生積欠的債務均非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發生,近年亦無出國遊玩紀錄,並無任何奢侈、投機或隱匿財產等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規定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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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債務清理清算程序,免除13位債權人共650萬元全部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