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被嫌「還款成數過低」一定會被駁回嗎? 解析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關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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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林先生
    案件結果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債務的形成往往伴隨著生活中的百般無奈。

    林先生是一名計程車司機,每天長時間握著方向盤穿梭在城市街道中,賺取微薄的車資。他的債務來源複雜,面對著包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及多家資產管理公司等龐大債權人的催討壓力。

    在法院的詳盡調查下,林先生的真實財務狀況被清晰地勾勒出來。身為計程車司機,他每個月的平均營業額大約落在36,000元。然而,這並非他能實際支配的收入。扣除掉每天必須支出的油費以及車隊管理費用後,他每個月的營業淨利僅剩下約30,000元。

    雪上加霜的是,林先生已經離婚,且肩負著扶養父母的沉重義務。經過法院依據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的嚴格審核,認定他每個月的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包含扶養費)約為21,516元 。

    林先生每個月30,000元的淨收入,在扣除了21,516元的基本生存底線後,僅剩下不到9,000元的餘額。面對本金與高額違約金不斷滾動的龐大債務,這筆微薄的餘額根本無法滿足各家銀行的還款要求。他並非不願意承擔責任,而是在「維持家人基本生存」與「清償無底洞般的債務」之間,陷入了進退維谷的絕境。

    當案件進入更生程序後,林先生竭盡所能,願意每個月擠出11,850元來償還債務。然而,這份已經是他能力極限的方案,卻依然遭到債權人以「清償成數過低」為由予以否決。在此關鍵時刻,天秤座法律事務所介入協助,將案件的審核重點,從「債權人的主觀意願」拉回到了「客觀的法律規範」之上。

    律師解說

    債權人不同意不等於案件失敗

    許多當事人來到天秤座法律事務所諮詢時,常帶著深深的恐懼:「律師,如果銀行不同意我的還款條件,我是不是就只能等著被強制扣薪或查封財產了?」

    這個案件正是破除此一迷思的最佳實例。律師團隊在處理債務清理案件時,首要任務便是重建當事人的法律觀念: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更生方案能否通過的最終決定權在於「法院」,而非「債權人」。

    突破僵局的法律關鍵:《消債條例》第 64 條

    本案的致勝關鍵,在於精準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據該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這項條文是保護債務人的強大後盾。法律明文規定,只要債務人具備固定的收入來源,並且在客觀上已經達到了「盡力清償」的標準,即便債權人會議未能表決通過,法院也「應該」依法以裁定方式認可該更生方案。

    何謂「盡力清償」?客觀的數據檢驗

    那麼,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盡力清償」的呢?這並非憑藉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是有著明確的數學檢驗標準。依據同條例第 64 條之 1 規定,法院會檢視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若債務人財產清算價值: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的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逾十分之九(90%)用於清償,即視為盡力清償。

    若債務人財產清算價值:將餘額逾五分之四(80%)用於清償,即視為盡力清償 。

    在本案中,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協助林先生向法院詳盡舉證:林先生每個月淨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已經超過9成(90%)都投入了每期11,850元的還款計畫中。我們協助當事人將紛亂的財務單據,轉化為符合法條要件的堅實證據,成功向法院證明林先生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

    律師誠摯建議,面對債務問題,切莫因為債權人的強硬態度而放棄希望。專業的債務清理律師能協助您盤點財務狀況,依法規劃合理的必要生活費用,並精算合規的清償成數,讓法律成為您重獲新生的保護傘。

    法院判決

    法理與人情的平衡

    第一點:修法精神轉向客觀盡力標準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嚴正指出,依據修正後的《消債條例》立法理由,法律已經將更生方案是否成立的考量重點,從「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債權人主觀感受)」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只要債務人清償的總金額沒有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數額,就不必再過度拘泥於總清償比例的高低,法院均應裁定認可。

    因此,對於多數債權人僅以「清償成數過低」作為不同意的理由,法院明確表示這在法律上「實屬無據」,並未予採納。

    第二點:財產清算價值與法定金額的雙重確認

    法院進一步檢視了林先生的資產狀況。裁定指出,林先生名下除了殘值約 300,000元的車輛外,並無其他財產。而他所提出的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高達 853,200元。

    這個數字不僅遠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若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的總額(即車輛殘值),同時也高於林先生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約377,154元)。在雙重標準的檢驗下,該方案完全符合法定最低受償金額的要求。

    第三點:無消極事由與附帶生活限制

    最後,法院確認本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更生方案」的消極事由(例如隱匿財產、虛報債務等不誠實行為)。

    然而,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並非毫無條件。為了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的觀念,法院依據同法第62條第2項規定 ,裁定林先生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必須受到相當的「生活限制」。這意味著在未來6年的還款期間內,王先生必須避免任何奢華、浪費的行為。

    這是一份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生存權的公正裁定。債務清理程序的初衷,從來就不是鼓勵欠債不還,而是在嚴謹的法律框架下,給予願意面對錯誤、積極處理債務的民眾一次重新來過的機會。如果您也正處於債務的深淵中,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將秉持專業與同理心,協助您在法律的途徑上,穩健地走完這條重建信用與人生秩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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