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限制最重的強制處分,必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才能羈押,並不能以臆測、推論方式草率為之,以交保、限制住居方式就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應訊。
傅先生遭一名女子控訴強制性交、販賣毒品,遭警方逮捕、移送地檢署複訊,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傅先生犯罪嫌疑重大,且之前曾有被通緝的紀錄,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指定楊律師到庭為傅先生辯護。
實務上有不少感情、金錢糾紛誣告強制性交的案件,即為鄉民戲稱的「事後越想越不對」接著提告,如果被告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監視器錄影畫面、Line對話截圖等,可以證明是合意性交,檢察官就會不起訴,但案件偵查之初,檢察官為利於後續偵查,還是有一定比例會向法院聲請羈押。
楊律師接到法院通知後,隨即前往法院閱卷、在拘留室與傅先生接見討論案情,告訴人是傅先生的前女友,指控強暴的時間已經是9個月前了,傅先生表示自己和前女友確實有發生性關係,但並沒有強迫,自己現在有正常工作,之前會被通緝是因為沒有住在戶籍地,自己沒有要逃亡,律師跟傅先生討論完後,法官隨即開庭。
一、傅先生所犯雖為重罪,但告訴人歷經9個月才提告,與一般遭受強制性交被害人的反應顯有不同,是因為財務及感情糾紛提告,雖然有驗傷證明,但此一傷勢並無法據此證明是傅先生所造成。
二、傅先生目前有正常工作(貨車司機助手),之所以會被通緝,是因為沒住在戶籍地,都是寄存送達在警局或郵局,傅先生主觀上是不是有逃亡的動機及犯意,顯然有疑。
三、羈押是對人身自由限制最重的強制處分,必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才能羈押,並不能以臆測、推論方式草率為之,以交保、限制住居方式就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應訊。
法官聽取被告傅先生的陳述及楊律師的辯護後,認為傅先生雖有犯罪嫌疑,但應無羈押之必要,另外審酌傅先生的經濟能力,裁定以2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戶籍地,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傅先生通知親友覓保後,終於順利步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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