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當婚姻只剩下紙上的名字,一場長達 15 年的靜默
婚姻本應是兩個人共同經營的避風港,但對趙先生而言,這段婚姻卻像是一道無形的枷鎖,將他困在長達15年的靜默中。
趙先生與配偶梁女士在大陸地區登記結婚,隨後在臺灣完成戶籍登記。雙方本約定在臺灣共同生活,梁女士來臺初期尚能維持家庭生活,然而好景不常,梁女士不久後便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
唯一的消息,竟然是警察的電話
趙先生再次得知配偶的消息,並非家書,而是來自警方的通知:梁女士因在臺違法打工,已遭到強制出境。自此之後,梁女士就像在人間蒸發一般,再也沒有踏上臺灣的土地,也沒有任何聯絡。
在這 15、16 年間,趙先生獨自面對空蕩蕩的家,法律上的「配偶欄」雖然寫著名字,現實中卻是一個人的孤軍奮戰。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不僅是心理上的折磨,更在法律層面阻礙了趙先生重新開始生活的權利。
此類「跨境失蹤」案件的難度不在於事實的真偽,而是在於如何建立一套讓法院無法拒絕的「婚姻破裂邏輯」。
法律觀點一:兩岸婚姻,誰的法才是法?
涉及大陸配偶的離婚案件,首要確認「準據法」。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應依臺灣地區法律。
法律觀點二:從「惡意遺棄」到「重大事由」
原告起訴時雖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重大事由)擇一判決。但在實務操作上,建議強攻「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
為什麼? 因為「惡意遺棄」需證明配偶主觀上有「不再同居」的惡意。而「重大事由」則是看客觀事實:這段婚姻是否已經破裂到任何人處於相同境地,都會喪失維持意願?
我們透過以下證據鏈,將抽象的「痛苦」轉化為法官認可的「事實」:
出入境紀錄:證明被告自出境後,確實超過 15 年未曾返臺。
移民署函文:調閱被告當年因違法打工、逾期停留被強制出境的官方紀錄,證明其對家庭經營的忽視。
分居事實認定:透過長達15年的分居,證明兩造已無夫妻之實,互信互諒的基礎早已喪失殆盡 。
律師建議:面對長期失聯的配偶,不要只訴諸感性,更要整理出「共同生活中斷的客觀時序」。法院要看的是婚姻的「不可回復性」。
程序方面:一造辯論判決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准由原告趙先生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這確保了訴訟程序不因對方的刻意失聯或躲避而停滯。
實體判斷:破綻主義的落實
法院認為,婚姻應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互信互諒、協力保持婚姻圓滿。
婚姻破綻已深:被告離臺15年未歸,棄家庭於不顧,此行為對於婚姻的經營與維持有重大負面影響。
可歸責性判斷:婚姻發生破綻的原因,在於被告離家後未歸且失聯,因此被告應負較高的責任 。
主文裁定:最終准予兩造離婚,讓原告從法律上的束縛中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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