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豆腐媽媽》替身墜樓案,看影視產業的「假承攬、真僱傭」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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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影視圈發生重大職災爭議,一名替身演員在拍攝民視電視劇《豆腐媽媽》時,因執行高難度動作不慎從高處墜落,導致昏迷重傷。民視事後主張雙方為「委外承攬」關係,而非勞僱關係,因此未投保勞保也未申報職災。然而,經勞動部實地調查後認定,該替身演員在現場需聽從劇組指揮監督,具備高度「從屬性」,判定民視違反《勞基法》及《職安法》,並將依法開罰。

    (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法律評析

     

    一、 本案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於「勞動契約的實質認定」。法律上判斷雙方關係,並非取決於合約書上的標題(如:承攬合約、通告合約),而是以「實質從屬性」為準。

    民視將高風險的替身作業定性為「承攬」,在法律實務上屬於典型的「假承攬、真僱傭」。這種做法雖然降低了人事行政成本,但在發生事故時,會因缺乏法律規避空間而面臨更高的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

     

    二、 法律構成要件與風險

    根據《勞動基準法》及最高法院見解,判斷是否為「勞工」有三大構成要件:

    1. 人格從屬性(指揮監督):
      • 要件: 勞工對於工作時間、地點及執行方式無自由決定權,需受雇主監督。
      • 本案: 替身演員何時跳、怎麼跳、穿什麼,皆由導演或劇組決定,具備高度人格從屬性。
    2. 經濟從屬性(非為自己營業):
      • 要件: 勞工並非為自己營業而勞動,而是納入雇主的生產組織,且不負擔盈虧風險。
      • 本案: 演員是為了完成民視的戲劇作品,酬勞固定,盈虧由民視負擔。
    3. 組織從屬性(納入團隊):
      • 要件: 勞工需與他人分工合作,成為雇主經營體系的一部分。

     風險提醒: 若被認定為勞僱關係,雇主卻未投保勞保,一旦發生職災,雇主必須補償與勞保給付等額的金額(包含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殘廢或死亡補償),這往往是數百萬元的法律負債。

     

    三、 具體法律分析

    • 職安防護義務(職安法第 6 條)
      • 漏洞: 劇組常以為「替身本來就有風險」,而忽略了法定的「必要安全設備」。
      • 風險: 若未提供符合標準的防墜網、軟墊或安全繩,雇主除罰鍰外,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
    • 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
      • 漏洞: 誤認簽署「意外自負賠償協議書」即可免責。
      • 風險: 勞基法為強行法規,任何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私下約定均屬無效,法院仍會判決雇主必須賠償。
    • 短期契約不投保之謬誤:
      • 漏洞: 以為只來一天(臨時演員/替身)就不必投保。
      • 風險: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受僱日即應投保,無試用期或天數限制。

     

    四、 律師提醒

    ˙勞檢目前對於影視業的「從屬性」審核日益嚴格。與其事後支付高額賠償金與行政罰緩,不如在開拍前落實「短期職災保險」。而法律上的「承攬」是指受託人能獨立決定工作方式並自負盈虧,若劇組對演員有指揮權,構成承攬機率極低。

    ˙若不幸發生職災,請務必保留班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導演指示動作)、工作現場照片等,這些證據是推翻「承攬合約」、爭取職災補償的關鍵。

    ˙職災補償權利具有社會安全性質,即便勞工曾口頭答應不索賠,事後依然可以提起訴訟爭取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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