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退休女老師於住家電梯門口撿起紙箱回收,不知紙箱內裝有他人公司重要文件,被失主控告竊盜罪和侵占遺失物罪,雖被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無罪確定,但也纏訟2年。
財產犯罪主觀的要件?
按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的成立要件,包含客觀上行為人有將他人動產納入自己實力支配下的竊取行為,主觀上有竊盜故意,以及不法所有意圖。
所謂「竊盜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拿走他人財物的行為有明知與意欲,「不法所有意圖」系指非財產所有人卻有居於所有人地位之意思而言。
同樣的,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主觀要件,也包含「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而本罪的客體是非基於本人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的財產而言,並對該財產建立所有人關係。
名詞解釋:
「遺失物」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
「遺忘物」指暫時脫離原本持有人,但未脫離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並未喪失 持有。
若行為人占有前者可能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占有後者則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兩者刑度相差甚高,不可不慎。
法院為何判無罪?
本件放置在電梯門口的報紙、文件,係失主搬運東西時所暫放,仍屬他人持有之物。故行為人(女老師)未經他人同意取走並移至資源回收場回收的行為,構成客觀上的竊取行為,但行為人主觀上僅出於維護社區整潔的公益,也未獲得任何回收費用,故與竊盜、侵占的主觀要件有間,不該當竊盜罪、侵占罪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故法院認為,當事人見電梯口有疑似廢棄之物,應告知管理員處理,其自行移動處置雖有不當,然並未有刑法上不法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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