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邱軍於2024年底,在酒後意識不清的情況下駕車上路,竟撞上路邊排班的李姓計程車司機後逃逸。李姓司機最終因傷重不治身亡。
邱軍後續竟若無其事地照常出席演藝活動,且起初並不承認酒駕,其說詞也試圖規避刑責,直至收押期間,才改口認罪。
日前法院進行開庭,結束後,邱軍步出法庭首度面對媒體,公開坦承自己的錯誤並深深鞠躬向社會大眾及家屬致歉。他表示目前正盡最大努力與受害者家屬洽談和解,試圖為自己所造成的錯誤盡力彌補。
(新聞來源:yahoo!新聞)
一、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機車)若有以下情形,即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公共危險罪):
簡言之,只要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0.25mg/L,法律即推定其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
二、 倘若駕駛人因上述酒駕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即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之刑事責任:
以本案為例,邱軍酒駕撞擊被害人致死之行為,依法應適用上述「酒駕致死罪」之刑責區間。法院在裁量具體刑期時,將綜合評估其行為惡性(如車速、違規情節)、過失程度、犯後態度,以及是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此外,由於邱軍在案發後有逃逸事實,依法將與「肇事逃逸罪」合併處罰,刑期恐將進一步加重。
三、於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主要可區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兩大類:
1、 財產上的損害,此類賠償旨在填補被害人實質的經濟損失。
2、 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即俗稱的「精神賠償」。
四、律師提醒
在實際操作中,加害人除了出庭致歉,通常會透過律師或公正第三方(如調解委員會)持續表達補償意願,這也是減刑的最關鍵因素,提出高於保險理賠額度的慰撫金,以彌補家屬失去經濟支柱的創傷。
另本案適用《國民法官法》,一般民眾對酒駕肇逃者的容忍度極低,這對被告來說也會是一大變數。法律雖然給予被告辯護的權利,但在目前「酒駕零容忍」的社會氣氛與嚴格法律下,還是要再次呼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唯有從根本杜絕僥倖心態,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珍惜自己也尊重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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