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有攜帶開山刀作為犯罪之用的武器,依據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縣一名黃姓女子12日凌晨獨自騎機車返家,遭兩名騎車搶匪攔下,並亮出西瓜刀企圖行搶,黃女見狀機警按喇叭、大聲尖叫,嚇退搶匪趁機逃離現場,警方隨後發現仍在路上找尋做案對象的搶匪鍾敏元及丁姓少年,追逐10多分鐘後,將他們逼進死巷逮捕。
(一)該案鍾某與丁嫌兩人共同商議持開山刀要去搶人,兩人有犯意聯絡,並同時實施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騎車拿著開山刀去攔截被害人,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二)該案雖有強制手段,但行為手段未達到使人不能抗拒,所以應該非屬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但因為他們二人有攜帶開山刀作為犯罪之用的武器,依據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案被害人機靈,尖叫及按喇叭,讓搶匪嚇的倉皇逃逸。被害人立刻迴轉逃逸,並報警處理。致使兩名搶匪犯罪計畫無法達成,依據刑法第25條普通未遂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而刑法第326條第2項有加重搶奪罪未遂犯處罰之規定。
媽媽嘴雇主逆轉,判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