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ssenger 群組抹黑+稅務頁面截圖外流:「加重誹謗、個資法」起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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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趙小姐
    案件結果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等罪,正式提起公訴(起訴成功)。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一場從「欠錢謠言」到「個資外流」的崩塌

    被害人第一次走進事務所時,講的不是「要告誰」,而是「我不知道還能怎麼活在這個圈子裡」。
    她說,事情的開端看似很小——有人在工作圈子裡口耳相傳:「她欠錢」。但真正可怕的,是謠言被丟進了網路群組後,開始被複製、轉傳、二次創作,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被告不僅在多人群組中以暱稱發言,反覆傳送「欠錢」「都是別人出的錢」「她就是要錢」等指摘文字,讓被害人被貼上標籤、被懷疑、被嘲諷;更進一步把含有被害人姓名、地址等資訊的網站截圖張貼到群組,讓「攻擊」從名譽羞辱,升級成「人身恐懼」——因為當住址被公開的那一刻,被害人擔心的不只是面子,而是安全

    這類案件最殘酷的地方在於:受害者往往不是輸在法律,而是輸在「不知從何開始」。她以為忍一下就過去,卻沒想到忍耐只會讓對方更肆無忌憚。

    律師解說

    (一)為什麼這會是「加重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

    刑法第 310 條核心在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可能成立誹謗;若以文字、圖畫(包含網路貼文、群組訊息截圖等)方式散布,則適用第 2 項的加重處罰。
    本案關鍵不在「對方說的是不是情緒話」,而在於:他選擇在多人群組公開傳送、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得共見,名譽損害風險被放大,因此檢方認定符合加重誹謗的構成要件。

    (二)為什麼「貼出截圖」會觸犯個資法?——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

    很多人以為「反正不是我去偷資料,我只是轉貼」,但法律看的不是藉口,而是利用行為
    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要求: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在蒐集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規定,可能進一步構成第 41 條刑責。檢方之所以重視本案,是因為被告將梁小姐的個資以截圖方式公開,顯然超出正當必要範圍,且對被害人造成實質風險。

    (三)我們怎麼把「零散截圖」變成「可用證據」?——辦案流程心得

    這類案件要打贏,靠的不是情緒,而是「證據工程」。我們採取三步驟:

    1. 立即蒐證、固定證據樣態:截圖要包含群組名稱、成員數、對話時間、發言帳號/暱稱與完整脈絡,避免只截一句話造成斷章取義。
    2. 建立時間軸、對照行為型態:把口耳相傳、群組發言、張貼個資等行為分層排列,凸顯「持續性」與「惡意累積」。
    3. 以客觀資料擊破「欠錢」叙事:對造常用的防線是「我只是講事實」。因此,我們協助被害人整理金流與往來資料,讓檢方能一眼看出:所謂欠款指摘缺乏可信基礎,反而更凸顯不實指摘的故意。

    (四)給正在被抹黑、被外流的人:你現在可以做的 4 件事

    • 先保全證據再對質:先截圖、備份、必要時交由律師協助聲請調查,不要急著吵架把對方嚇到刪文。
    • 不要自行公開對方個資反擊:以免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 分清楚「名譽」與「個資」是兩條戰線:誹謗與個資法可並行主張,策略不同、證據重點也不同。

    盡早進入專業處理網路案件常牽涉平台、群組、匿名帳號,越晚處理越容易滅證。

    法院判決

    罪名適用檢方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以文字等方式散布誹謗)及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逾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利用個資且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提起公訴。

    行為評價對於多次發言與張貼等行為,檢方在起訴論述中採取「接續性」觀點整體評價,呈現惡意持續的樣態;並就不同犯罪故意分別論罪。

    起訴法源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意味著本案已達「犯罪嫌疑重大、應由法院審理」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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