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場從「欠錢謠言」到「個資外流」的崩塌
被害人第一次走進事務所時,講的不是「要告誰」,而是「我不知道還能怎麼活在這個圈子裡」。 她說,事情的開端看似很小——有人在工作圈子裡口耳相傳:「她欠錢」。但真正可怕的,是謠言被丟進了網路群組後,開始被複製、轉傳、二次創作,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
被告不僅在多人群組中以暱稱發言,反覆傳送「欠錢」「都是別人出的錢」「她就是要錢」等指摘文字,讓被害人被貼上標籤、被懷疑、被嘲諷;更進一步把含有被害人姓名、地址等資訊的網站截圖張貼到群組,讓「攻擊」從名譽羞辱,升級成「人身恐懼」——因為當住址被公開的那一刻,被害人擔心的不只是面子,而是安全。
這類案件最殘酷的地方在於:受害者往往不是輸在法律,而是輸在「不知從何開始」。她以為忍一下就過去,卻沒想到忍耐只會讓對方更肆無忌憚。
(一)為什麼這會是「加重誹謗」?——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
刑法第 310 條核心在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可能成立誹謗;若以文字、圖畫(包含網路貼文、群組訊息截圖等)方式散布,則適用第 2 項的加重處罰。 本案關鍵不在「對方說的是不是情緒話」,而在於:他選擇在多人群組公開傳送、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得共見,名譽損害風險被放大,因此檢方認定符合加重誹謗的構成要件。
(二)為什麼「貼出截圖」會觸犯個資法?——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
很多人以為「反正不是我去偷資料,我只是轉貼」,但法律看的不是藉口,而是利用行為。 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要求: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在蒐集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反規定,可能進一步構成第 41 條刑責。檢方之所以重視本案,是因為被告將梁小姐的個資以截圖方式公開,顯然超出正當必要範圍,且對被害人造成實質風險。
(三)我們怎麼把「零散截圖」變成「可用證據」?——辦案流程心得
這類案件要打贏,靠的不是情緒,而是「證據工程」。我們採取三步驟:
(四)給正在被抹黑、被外流的人:你現在可以做的 4 件事
盡早進入專業處理:網路案件常牽涉平台、群組、匿名帳號,越晚處理越容易滅證。
罪名適用:檢方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以文字等方式散布誹謗)及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逾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利用個資且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提起公訴。
行為評價:對於多次發言與張貼等行為,檢方在起訴論述中採取「接續性」觀點整體評價,呈現惡意持續的樣態;並就不同犯罪故意分別論罪。
起訴法源: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意味著本案已達「犯罪嫌疑重大、應由法院審理」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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