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存摺卡片被偷被判幫助詐欺有罪,上訴改判無罪

案例事實

委託人小陳(被告)
案件結果無罪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人頭帳戶通常會以不確定故意的幫助詐欺罪去定罪,雖然刑度不會很重,大多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但卻需要負擔後續的民事賠償責任。而若是主張因為找工作、借錢或失竊等原因,導致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雖然按理來說同樣是被害人,應該要給予不起訴,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順利沒事。

小陳因為年輕服兵役時罹患不明重病,導致記憶力退化,因此習慣將提款卡的密碼寫在存摺上面,之前為求好運而去改名,故將常用的兩張卡片、存摺放在公事包中,打算有空的時候到銀行辦理更名,豈料卡片存摺竟然被偷,更馬上成為詐騙集團人頭戶,等小陳發現時,已經被列為詐騙案件的嫌疑犯,讓他買預售屋被迫解約賠款,後更遭檢方起訴,一審判刑認為成立幫助詐欺罪,上訴後小陳委任楊律師協助辯護,希望法院可以還他清白。

律師解說

金融帳戶被當人頭戶,結局大不同

實務上,詐騙集團利用的帳戶,我們俗稱人頭帳戶,過去較常見的手段是用金錢購買的方式取得,但隨著政府宣導,詐騙集團越來越難透過購買取得帳戶,因而轉由透過誘騙或竊取等方法,取得他人的卡片、密碼等資料。

人頭帳戶通常會以不確定故意的幫助詐欺罪去定罪,雖然刑度不會很重,大多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但卻需要負擔後續的民事賠償責任。而若是主張因為找工作、借錢或失竊等原因,導致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雖然按理來說同樣是被害人,應該要給予不起訴,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順利沒事。在地檢署的偵查階段時,除了要能提出相應的證據,說詞更要經得起驗證,而律師在處理這類刑案上,往往都需要跟被告深談,並模擬提出質疑,好觀察被告的說詞是否可信,而非只是胡說八道。而若不幸被起訴,案件進到法院後,更應該極力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並提出可以說服法官的事證。

本案,起初檢察官及一審法官,都認為小陳將卡片密碼寫在存摺上,又這麼巧被偷走,說詞並不可信,因而認定小陳成立幫助詐欺罪。但經過律師一系列的深談,發覺小陳的故事確實可信,且都有相應的物證、人證,若按照有疑為利被告這一個重要的刑事訴訟原則,確實應該給予小陳無罪的認定。

法院判決

小陳獲無罪判決

經過一系列的證據調查,以及聲請傳證人到庭作證,林律師在法庭上不斷向法官強調,小陳因曾生過病,所以過去就有習慣會將卡片的密碼寫於存摺上,而我國確實有不少這樣的案例;再配上小陳因為這個案件,損失的比實務上提供人頭帳戶所通常可獲得的利益,還要大上非常多,顯然沒有犯罪的任何動機,經上訴審的法官查明,最終撤銷原判決,改判小陳無罪,還了小陳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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