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繼承人 A 死亡,生前配偶已先逝。遺產主要為多筆土地與建物,另有金融資產與股票。
A 生前以「代筆遺囑」方式,將多筆不動產分配予其中一子 B 及孫輩 C、D;A 逝後,B 等依遺囑辦妥多筆遺贈/遺囑繼承登記。
原告(A 之另一子)主張:A 之全體遺產總額約5000餘萬元,遺囑移轉完成後,遺留於遺產項下之財產價值幾近於零,顯然侵害其法定「特留分」。
(一)先定調:特留分制度的功能 特留分,係為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等於遺產中最低限度之應有份。繼承人得在被侵害範圍內,對受遺贈或受遺囑分配之人行使「扣減權」(民法第 1225 條)。當扣減權有效行使後,受侵害範圍內之遺贈或遺囑效力相對縮減,原本移轉出去的財產就必須回復到應屬遺產的狀態,進入繼承與分割流程。
(二)程序戰術:塗銷→回復遺產→繼承登記→裁判分割
(三)建議
法院在主要爭點上,作成如下法律評斷與處置:
(一)肯認特留分遭侵害,准許塗銷遺贈/遺囑繼承登記
(二)關於遺產分割的適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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