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29 范姜彥豐在社群指控配偶粿粿婚內與王子(邱勝翊)關係「超越朋友」,並點名有友人知情隱瞞;同日媒體多家整理事件脈絡。粿粿隨即發聲回應稱「許多內容與事實不符」,否認部分指控;王子則發布長文,承認彼此互動「超過朋友間應有的界線」。隔日清晨,范姜再以黑底白字發文:「孩子是無辜的,也請別開孩子的玩笑」,未再正面點名兩人。有媒體並引律師觀點推測「談不攏」可能因素,包含事件知悉人數多、保密難度高等。
新聞來源(Yahoo/NowNews報導)
1、「侵害配偶權」可否求償?門檻是什麼?
民事求償基礎:外遇除罪化後,仍可依民法184、195條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重點是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婚姻圓滿,不以一定有性交為限(長期曖昧、親密舉止、夜宿、旅館進出、公開自稱伴侶等,均可能被認定)。
常見判賠金額(僅為實務觀察,非公式):多落在新臺幣10–60萬元區間,個案嚴重或雙方皆被告時可能更高。法院將衡量交往時間、公然性、對婚姻破壞程度、加害人態度等。請求權時效通常為自知悉起2年、最長10年。
實務提醒:事件中王子承認「超越朋友界線」、粿粿否認部分指控——這類文字或影像互動紀錄若能呈現「整體性與強度」,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證據;但是否成立,需回到具體事證與法官自由心證。
2、可以直接「網路爆料」嗎?—誹謗與名譽風險
刑法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可能構成誹謗;若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名人事件雖具公眾關注,但內容是否關涉公共利益、發文者是否善盡查證,仍是風險關鍵。
3、要離婚,法律事由夠嗎?
裁判離婚的典型事由包含「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另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破綻條款可評估。若僅止於「逾越朋友分際」而未達性交事實,可否以主張將受限制,但仍可從「重大事由」路徑評估。實務上常搭配侵害配偶權求償與親權、扶養爭點一併處理。
4、蒐證底線:錄音、截圖、跟監與「妨害秘密」
參與對話者自行錄音,通常不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的妨害秘密罪;但安裝針孔、偷錄他人對話或違法監聽,可能觸犯刑法315-1條。保留對話、訊息、公共場所監視器畫面等,較為安全。蒐證前務必先諮詢專業。
5、別牽連孩子:家暴與保護令的邊界
若分手或離婚過程出現騷擾、跟蹤、羞辱或威脅,可評估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精神暴力亦可能受保護)。違反保護令屬獨立犯罪,最重3年徒刑。公開發言時,亦應避免揭露未成年子女隱私。
6、給當事人的「3步驟行動清單」
先蒐證、再發聲:保留對話、行程、轉帳、影像等;避免情緒性公開指控導致名譽風險。
程序併行:評估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與「裁判離婚」,同步處理親權、會面交往與扶養金;時效別錯過。
畫好蒐證界線:參與對話錄音通常可,但拒絕針孔偷錄與違法監聽。必要時聲請保護令,確保自身與子女安全。
免責聲明:以上為就公開報導內容的一般性法律說明,不構成個別案件之正式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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