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扶養義務不能放!離婚未約定扶養分擔,法院核算比例與金額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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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張小姐
    案件結果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當事人)自特定期間所代墊之子女扶養費合計金額新臺幣55萬餘元,並自民國111年某月某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息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兩造結婚後育有一女,後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但未就扶養費分擔達成協議。離婚後,女兒長期由聲請人獨自撫育、支付生活費用。

    律師解說

    (一)法律基礎要點

    1. 父母共同扶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身分關係當然發生,與是否行使親權無必然關係;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仍負扶養義務。
    2. 代墊可請求返還:如由一方單獨扶養並代墊他方應分擔之費用,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數額難以精確證明時,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斟酌認定。
    3. 分擔比例之裁量:依民法第1119條、1115條第3項意旨,扶養程度與分擔比例,應綜合受扶養者需要與負擔者資力調整,法院有相當裁量空間。

    (二)本案攻防關鍵

    1. 拆解「免扶養換不得探視」之主張:即便相對人稱有此「條件交換」,但證人證述僅證明聲請人曾表示將自行扶養、無再達成其他協議;且關係人陳報亦顯示相對人並未被禁止探視。此點擊破後,免除義務的說法即告不成立。
    2. 證據與數額:代墊年期長、票據零碎時,應備妥生活支出、就學醫療、居住等佐證;不足處則交由法院依222條第2項心證酌定。
    3. 計算基準的拿捏:以最低生活費、地區消費支出、子女年齡等資料交叉推估,較能說服法院採取兼顧子女最佳利益與雙方資力的金額與比例。

    (三)給單親家長的三點實務建議

    • 先保存、再主張:保留歷年收據、匯款紀錄、學校與醫療支出憑證;如缺件,補以通聯紀錄、同住事實證明、證人證述。
    • 以子女需要為核心:金額主張不宜僅訴諸統計平均,更要對應實際需求(年齡成長、課業與醫療變化)與雙方收入。

    否定免責的「私了」:扶養義務屬身分法上強行義務,即便離婚協議書未寫明分擔比例,亦不當然免除;任何「不得探視換免扶養」之約,難被法院認可。

    法院判決

    確認可請求返還之法理
    法院明確指出: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得就其應分擔部分請求返還;此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適用,並得依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斟酌數額。

    否定免除扶養之合意
    證人與關係人之陳述,無法證成離婚當時有以不得探視換免扶養之有效約定;且事後相對人仍有主動或被動探視之情,與「不得探視」不符。

    分擔比例與金額核計
    法院綜合兩造資力、子女需要,將特定期間分為1:1與4:3兩種比例,並依法定或統計基準酌定月生活費,據以計出相對人應負擔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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