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兩造結婚後育有一女,後協議離婚,約定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但未就扶養費分擔達成協議。離婚後,女兒長期由聲請人獨自撫育、支付生活費用。
(一)法律基礎要點
(二)本案攻防關鍵
(三)給單親家長的三點實務建議
否定免責的「私了」:扶養義務屬身分法上強行義務,即便離婚協議書未寫明分擔比例,亦不當然免除;任何「不得探視換免扶養」之約,難被法院認可。
確認可請求返還之法理 法院明確指出: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得就其應分擔部分請求返還;此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適用,並得依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斟酌數額。
否定免除扶養之合意 證人與關係人之陳述,無法證成離婚當時有以不得探視換免扶養之有效約定;且事後相對人仍有主動或被動探視之情,與「不得探視」不符。
分擔比例與金額核計 法院綜合兩造資力、子女需要,將特定期間分為1:1與4:3兩種比例,並依法定或統計基準酌定月生活費,據以計出相對人應負擔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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