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自幼即共同生活,情感基礎深厚。雙方於依法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完成公證與必要書證之檢附;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收養(生父已歿)。
(一)把握成年收養之「合意+同意+年齡差」三支柱
(二)前置風險排除:避免被認定「違反收養目的」 民法規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不得認可:
(三)時間點與效力:善用「溯及」規則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因此,契約之日成為親權關係時間軸之重要節點,對身分關係、繼承與保險受益人安排等,均具實務影響。建議當事人同步檢討保單受益人、緊急醫療同意、遺囑/信託等文件之整併更新。
(四)程序法路線:用對規則,讓案件走得更穩 本類事件係家事非訟,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為裁定。實務上,非訟程序重在保護、審酌整體最佳利益,而非對抗。律師角色在於:
法院於本件認為: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 #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 #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 #台中律師
家事親子-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及酌定子女親權勝訴,判准離婚及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