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婚姻-惡人先告狀不實指控訴請離婚勝訴,原告之訴駁回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被告(妻子B) |
案件結果 | 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
本案原告A男主張離婚事由有二點,一是被告B女惡意遺棄(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二是被告有外遇(民法第1052條第2項)。
A男與B女雙方結婚多年,婚後育有一子一女。某日,B女收到法院傳票與訴請離婚的狀紙,內容為A男指控B女外遇及自行搬離家中不願履行同居,因而請求法院准予雙方離婚。但B女認為其夫指控皆屬不實,故來所找楊律師詢問救濟手段。
律師解說誰可以訴請離婚?
本案原告A男主張離婚事由有二點,一是被告B女
原告主張均非屬實
楊律師訴訟前先與B女確認就A男指控部分有無不實之處,B女表示真實婚姻情況並非其外遇,而是A男因工作在外認識一女C,雙方LINE訊息互動曖昧,A男亦自行承認與C女交往同居,且C女目前已經懷有身孕。至於遺棄部分,雙方婚後一同租屋,租期未滿時A男自行搬離住處,並私自向房東解約,實非B女惡意遺棄。
楊律師於法庭上積極為被告B女主張權利,就惡意遺棄部分說明乃是原告自行離家不歸,實非被告遺棄。而就外遇一事,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外遇實為原告所為,證明原告為此段婚姻中有過失之一方,依法不得訴請離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判決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法院審閱相關證據後認為就被告主張內容部分證據已然充分,本案是屬事證明確,且原告經合法送達不願到庭,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