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本票翻盤!法院認定「債權與利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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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

    委託人陳小姐
    案件結果確認對造持有之三張本票,本票債權請求權與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
    受任律師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為家庭主婦,與債權主張人素昧平生,惟民國83年間因配偶經營營造廠資金周轉,陪同簽發三張本票,分別為83/08/27、83/11/11、84/03/06,票面金額 945,630 元、900,000 元、917,300 元,皆未載到期日(屬見票即付),票面利率年息 6%。多年未被行使。
    直到 112/12/04 對造始聲請支付命令(112/12/09 核發,12/11 送達)。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受託後,立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票據早已罹於時效,並就利息從權問題與程序利益逐一攻防。

    律師解說

    致勝三要素

    1. 把時效抓準:見票即付=從發票日起算,非到期日;3 年未行使即得抗辯。
    2. 「從隨主」一次處理利息:主權利消滅,利息同步歸零,避免利息滾大。
    3. 正確程序:以《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提起確認之訴,迅速終結不確定狀態。

    常見迷思

    • 迷思 1:「多年沒催就不用還。」 → 錯。必須主動主張時效抗辯;若未主張,仍可能敗訴。
    • 迷思 2:「口頭說會延長還款就不算過期。」 → 不一定。時效中斷須符合法定事由(起訴、承認、強制執行等)。

    行動清單(你可以這樣做)

    1. 收到支付命令 20 日內盡速諮詢,評估是否「異議+確認之訴」。
    2. 保存證據:票據影本、往來紀錄、是否載明到期日等。
    3. 評估債權人替代構成(例如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所涉之利益償還等),提早備妥答辯策略。
    4. 談判與風險控管:若對造證據薄弱與時效已明確,訴訟同時佈局和解選項,降低成本與風險。
    法院判決

    (一) 見票即付本票之「3 年」時效

    • 《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見票即付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3 年不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二) 從權利(利息)隨主權利消滅

    • 《民法》第146條:「主從關係」原則,主權利時效完成,其效力及於已屆清償期的從權利(含利息)。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561號裁定、99 年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務人一經行使時效抗辯,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從權利雖未完成時效亦隨之失效。

    (三) 為何可提「確認之訴」?

    •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須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1240號: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且足以損及當事人法益者,得以確認判決排除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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