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年輕死囚32歲黃麟凱2013年以童軍繩將19歲王姓女友、47歲女友母親勒斃,2017年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16日晚間證實,黃麟凱晚間10點03分在台北看守所刑場伏法,執行死刑,再次讓死刑議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本文為使公眾更了解死刑執行程序的法律規範,以下將對相關程序和法律背景進行淺說。
死刑是我國《刑法》中最嚴厲的刑罰措施,僅適用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對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行為。例如,故意殺人、綁架、重大毒品犯罪等案件,法定刑均仍可見死刑的存在,但標準何在,大法官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說明應審酌以下幾點:
行為人是不是出於預謀的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的動機。前者,乃指有計畫、有目的性的執行殺人計畫,而不是「偶發性」、「非計劃性殺人」。後者,以最著名的鄭捷案即為適例。除此之外,憲判字第8號判決尚認為,即便同樣係故意之殺人行為,仍須視其個案情節之嚴重程度,為減輕刑責的評價,如主觀上之「間接故意」則排除在「最嚴重犯罪類型」之中。
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等。例如,以非常極其殘忍之方式砍殺父母。
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殘忍殺害的對象是否是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及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
我國死刑的執行牽涉法律、道德及社會價值觀的多重議題。黃麟凱案作為近期執行死刑的案例,再次提醒我們深入思考如何在法律正義與人道價值之間取得平衡。同時,無論對死刑持何種立場,依法保障程序正義始終是司法體系運作的核心。
女嬰連胎盤臍帶,遭棄西門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