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而預立遺囑

案例事實

委託人蘇奶奶
案件結果依當事人意願成功預立遺囑
受任律師張思涵律師

蘇奶奶的女兒自從結婚後就與蘇奶奶不曾往來十幾年,直到其與夫家不合後搬回娘家,惟其搬回後不曾外出工作、整天在外撿垃圾回家囤放,導致家中髒亂不堪,因蘇奶奶行動不便,只能被迫忍受其糟糕的衛生習慣,又蘇奶奶是牙口全無之人,女兒自告奮勇要照顧蘇奶奶,但其時常準備蘇奶奶無法食用的餐點甚至撿別人不要的剩菜給蘇奶奶食用,蘇奶奶只能餓肚子等到晚上兒子回家後才能填飽肚子,除此之外,女兒甚至會盜領蘇奶奶的老人年金,蘇奶奶現已無任何現金存款,而有預立遺囑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想法。

律師解說

剝奪繼承權的5種事由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本案中的女兒明知蘇奶奶身體不好,生活環境與飲食方面需要特別注意,但其卻時常撿垃圾囤放在屋內,製造髒亂的環境,甚至撿別人不要的剩菜給蘇奶奶,此行為對一般人來說都無法忍受,更何況是對身為母親的蘇奶奶,蘇奶奶因此對女兒心灰意冷,不想讓女兒繼承其名下代代相傳的土地,律師聽聞後,建議以預立遺囑的方式剝奪女兒繼承權,並在遺囑中載明女兒的各種虐待或悔辱情事,以符合法定要件順利剝奪繼承權。

法院判決

成功預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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