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殺警案》強制監護制度之補強,對精神障礙患者犯罪之監護期可無限制延長

因精神障礙患者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案情引發社會擔憂,今年1月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增訂延長犯嫌監護期間規定,且無次數和時間限制。同時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0章之1暫行安置章等條文。
新聞來源:中央社

三讀修正刑法第87條,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下,有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並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的規定,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第一次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無次數、時間限制。

至於評估機制,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而為使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得依受處分人情況給予多元處遇,同時三讀修正通過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增加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精神醫療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特定門診治療等方式,讓檢察官按情形來指定執行。

另外,在刑事訴訟法增訂暫行安置章等條文,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於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延長的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6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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