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又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最少關7年

2021年5月21日,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關於加重強制性交罪,增訂第9款加重事由:「對被害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記錄之行為者」也就是說,當行為人強制性交當下,同時以照相、錄音錄影或以直播方式竊錄強制性交過程,將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罰。

什麼是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在法律上的定義比我們傳統對強姦的認知,其範圍大得多。對象上,男性也可能是被害者;方式上,也不侷限於以性器官進入他人的性器官、凡用手指或其他器物攻擊任何人的性器官或肛門也是強制性交

「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修正前我國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一共有八種事由(詳見相關條文)立法者之所以把這些特殊行為當作「強制性交」的加重構成要件,是因為這些行為帶有更高的反倫理道德色彩與危險性,常見方式例如輪姦、對未滿14歲的幼童強制性交、對精神障礙者強制性交、用藥物迷姦被害人後強制性交或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等等,都屬於加重強制性交,應加重處罰。

立法者增訂第9種加重事由

近年來還有一種常見的作案方式,即加害人強制性交被害人並將性交過程拍照、錄音錄影,甚至散布播送,這樣的場景不再只是電影、電視中的劇情,現實社會中不乏其例,例如李宗瑞事件、最近的韓國N號房事件,作案人竊錄被害人的性愛影片並散布、外流,對被害人來說絕對是造成一輩子不可抹滅的傷害。而為加強保護個人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避免有心人士利用科技媒介當作性犯罪工具,今年5月21日,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關於加重強制性交罪,增訂第9款加重事由:「對被害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記錄之行為者」也就是說,當行為人強制性交當下,同時以照相、錄音錄影或直播方式竊錄強制性交過程,將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罰。

 

相關條文:

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

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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